(6)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本文各项规定提出审定意见的申报文件(正本)。
4.出口企业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要求的各项内容。
5.审批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出口审批。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签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批复单必须使用专用计算机打印程序打印,批复单自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对不符合出口规定的企业也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出口企业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备案程序
外经贸部外资管司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审批签发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抄送外经贸部贸管司,由外经贸部贸管司统一向公安部禁毒办备案。
附件三
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1988年和1992年联合国通过的管制品种具体分为两类进行管理:
(一)列入表一管制的品种
麻黄碱(麻黄素) EPHEDRINE
伪麻黄碱 PSEUDOEPHEDRINE
麦角新碱 ERGOMETRINE
麦角胺 ERGOTAMINE
麦角酸 LYSERGIC ACID
1-苯基-2-丙酮 1-PHENYL-2-PROPANONE
N-乙酰邻氨基苯酸 N-ACETYLANTHRANILIC
ACID
异黄樟脑 ISOSAFROLE
黄樟脑 SAFROLE
胡椒醛(洋茉莉醛) PIPERONAL
3,4-亚甲基二氧苯基 3,4-METHYLENEDIOXYPH-
-2-丙酮 ENYL-2-PROPANONE
(二)列入表二管制的品种
高锰酸钾 POTASSIUM PERMANGANA-
TE
盐酸(不含盐酸盐) HYDROCHLORIC ACID
硫酸(不含硫酸盐) SULPHURIC ACID
甲苯 TOL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