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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6)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本文各项规定提出审定意见的申报文件(正本)。
  4.出口企业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要求的各项内容。
  5.审批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出口审批。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签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批复单必须使用专用计算机打印程序打印,批复单自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对不符合出口规定的企业也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出口企业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备案程序
  外经贸部外资管司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审批签发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抄送外经贸部贸管司,由外经贸部贸管司统一向公安部禁毒办备案。

附件三 
              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1988年和1992年联合国通过的管制品种具体分为两类进行管理:
  (一)列入表一管制的品种
  麻黄碱(麻黄素)     EPHEDRINE
  伪麻黄碱         PSEUDOEPHEDRINE
  麦角新碱         ERGOMETRINE
  麦角胺          ERGOTAMINE
  麦角酸          LYSERGIC ACID
  1-苯基-2-丙酮    1-PHENYL-2-PROPANONE
  N-乙酰邻氨基苯酸    N-ACETYLANTHRANILIC 
               ACID
  异黄樟脑         ISOSAFROLE
  黄樟脑          SAFROLE
  胡椒醛(洋茉莉醛)    PIPERONAL
  3,4-亚甲基二氧苯基  3,4-METHYLENEDIOXYPH-
  -2-丙酮        ENYL-2-PROPANONE
  (二)列入表二管制的品种
  高锰酸钾         POTASSIUM PERMANGANA-
               TE
  盐酸(不含盐酸盐)    HYDROCHLORIC ACID
  硫酸(不含硫酸盐)    SULPHURIC ACID
  甲苯           TOL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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