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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直属企事业
 单位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168号 1997年3月19日)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含华润、南光〔集团〕总公司):
  现将《外经贸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计财司)反映。
  附件:外经贸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外经贸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事业财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本身所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投入其它境内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被投资单位”)或购买有价证券的经济活动。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投资总额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的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50%,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单位以净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 各单位的当年投资额原则上不能超过上年所有者权益新增额(即上年实现的净利润)。
  第六条 严禁企业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投资,严禁企业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第七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第三章 集体研究与回避制度

  第八条 各单位对投资项目要进行认真的可行性研究,坚持集体讨论,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组织法律等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要吸收本单位财会部门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充分发挥财会工作在投资决策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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