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凡取得外经贸部批准文件的主办单位,须在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取得主办单位资格的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取得主办单位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按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凡未取得外经贸部批准文件,或未依据外经贸部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登记的主办单位,自本通知发布执行之日起,均不得在中国境内主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经贸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主办单位资格申报表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
附件: 主办单位资格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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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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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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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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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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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联系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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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门从事办展 │ ┃
┃ 部门或机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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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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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展情况 │ ┃
┃ │ ┃
┃ 简要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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