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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公司在境外承建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中国公司在境外承建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外经贸合发第38号 1998年1月24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商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自1986年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以来,我国公司在境外积极承建亚行出资项目(以下简称亚行项目),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竞标和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一些公司低价竞标,肥水外流,经济效益下降;一些公司为争项目,相互诋毁,对外造成不良影响,降低了中国公司的中标率。为加强对我国公司承建亚行项目的管理,改变相互压价等混乱局面,监督公司有序经营,维护国家和公司的整体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统计年报》统计数字,近两年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和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均达到一定水平且承建亚行项目业绩较好的公司(公司名单详见附件一)方可承揽亚行项目。其他公司原则上不得经营此项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其主管部门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申请,获准后方可参加某一亚行项目的资格预审。
  二、上述公司在通过亚行项目资格预审后,应立即向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及驻外使馆经商处报告。外经贸部将依据公司报告的时间、项目特点、公司的专业实力与业绩,商中国人民银行和我驻外使馆经商处后,确定参加投标的公司并向其出具投标许可(样本见附件二)。获准公司据此向有关商业银行申请办理投标、履约、预付款等各类保函的有关手续,有关商业银行将不再受理未获投标许可公司的申请。
  三、获准公司在投标前应全面了解亚行项目的招标规则,深入研究项目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加强对工程所在国法律法规及自然条件、人文状况的研究。编制标书时避免错项与漏项,投标后不得为内部竞争而借故降低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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