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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1日)废止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
 (1998年7月8日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处罚文书部分,适用于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处理的案件。
  本规范规定以外的文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处理的案件的实际需要使用文书。制作的文书应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四条 各种文书应注明制作该文书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全称。对外使用的文书应有文号或编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案件类别,如食、妆、医等)罚或改等字(年份)第(序数)号。编号按序数排列。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填写应使用蓝色或者黑色的钢笔,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重要内容以及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修改的,应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 记录应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尽量记录原话。要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以及程度的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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