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
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26日 国税发[199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四条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