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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
 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26日 国税发[199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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