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19日 国税发[1998]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汇总纳税电力企业的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总局反映。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
《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
第三条 电力企业(包括股份制、联营和集资电厂)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所属的全资电力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以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