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