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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的通知

  1、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使用文字、语言、画面庸俗、淫秽、格调低下的。
  2、歧视、污辱妇女,损害妇女形象的。
  3、宣扬享乐主义、奢靡颓废生活方式的。
  4、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
  5、贬低、丑化、否定祖国优秀传统文化,滥用洋文、洋腔怪调的。
  6、含有其他不良文化现象的。
  四、清理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及方法、步骤:
  1、对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和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属于上述清理范围的,责令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2、对辖区内从事此次集中行动清理的重点行业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清理。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及超范围经营的,予以处罚,坚决取缔。
  3、对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牌匾进行全面清理。牌匾的内容应为核准的名称或简称。对不符合规定的牌匾应予规范;对含有上述清理内容的牌匾一律取缔。
  4、在商标注册中,对有上述清理内容的注册申请,属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前的,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9项予以驳回;对进入异议程序的,不予核准注册;对已经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第27条规定予以撤销。
  5、对在商标实际使用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或者超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8条、第32条规定处理。
  6、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中存在上述清理内容的,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处理。
  7、对含有上述清理内容的广告宣传,包括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商标包装物广告、电视购物广告等,应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并依据《广告法》第39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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