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8〕第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中的不良文化现象认真进行了清理,收到了明显成效,社会反应良好。但近一个时期以来,这种不良文化现象又以带有严重色情、封建残余思想的形式死灰复燃,实属“文化垃圾”,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文化秩序。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再次指示要“坚决取缔”。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迅速取缔企业名称、广告宣传、商标使用中出现的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清理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的行动方案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清理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的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的指示精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清理行动,迅速取缔在企业名称、广告宣传、商标使用中出现的不良文化现象,扫除“文化垃圾”。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清理行动的时间:1998年10月15日至12月底。
二、清理的重点行为:保健、娱乐、美容等服务业,包括非医疗性按摩、桑拿及各式洗头、洗脚屋,各类歌厅、舞厅、卡拉OK厅,美容美发厅、屋等。
三、清理取缔的重点内容:
(一)在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包括牌匾)、商标使用中含有以下内容的:
1、含有反动政治内容或有消极政治影响的。
2、含有低级庸俗、丑恶、淫秽内容的。
3、含有封建迷信色彩或腐朽文化糟粕的。
4、含有违反社会道德内容的。
5、含有其他不良文化现象的。
(二)在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商品包装物广告、电视购物广告中含有以下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