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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国家技监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发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第三条 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第五条 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 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
  (三)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五)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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