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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救灾款物审计监督的补充通知

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救灾款物审计监督的补充通知
 (审发[1998]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
  入汛以来,我国长江、松花江流域等地区遭受了历史罕见的洪涝灾害。当前,抗洪抢险已到了最紧要关头。江泽民总书记、李鹏委员长、朱镕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亲临第一线,对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做了重要部署。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奋起抗御洪灾。为保障灾区人民的生活,帮助灾区飞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国家调拨了巨款和大批物资,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海外华人华侨、我驻外机构纷纷捐款捐物支援灾区。为使救灾款物妥善管理、安全使用,审计署已发出《关于加强救灾款物审计监督的通知》(审发[1998]184号),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加强救灾款物审计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干部要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湖北视察长江抗洪抢险工作时的重要讲话,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抗洪救灾工作,继续把抗洪救灾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汛抗洪救灾的统一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一切困难,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积极完成抗洪救灾任务的同时,切实做好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工作,为抗洪救灾作出贡献。
  二、各级审计机关要提前介入,对救灾款物进行全面的审计,监督救灾款物及时、合法、安全管理、发放和使用。审计署负责对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总会等部门及单位接收、管理、分配捐赠款物的情况进行审计;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对地方各级部门和单位接收、管理、分配、发放、使用救灾款物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跟踪审计。
  三、要监督接受和管理救灾款的有关部门、单位在银行设立专户、建立专门账目、指定专人管理;对救灾物资的调入、调出、分配、发放要登记造册、健全手续;监督救灾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以保障灾区人民生活、生产的急需。
  四、要加大审计的查处力度,坚决揭露并依法查处在救灾款物分配、发放和使用中的营私舞弊、截留、挪用等不法行为。对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救灾款物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严惩。
  五、各地审计机关要将救灾款物审计情况及时上报。1998年底前,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署,必要时将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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