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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为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检务公开”。
  一、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实行“检务公开”,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行“检务公开”。要把实行“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破除检察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切实公开检察活动,真诚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检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能;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三)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等;
  (五)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六)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
  (七)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范;
  (八)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途径、方法;
  三、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检务公开”。
  (一)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布和宣传“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二)采用设置专栏、制作牌匾和印发小册子等形式公布“检务公开”的内容;
  (三)检察人员执行公务活动要通报姓名、身份和执行检察活动的事由,告知公务对象有关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必须知道的具体内容,告之对检察公务活动如有异议,可以投诉及其投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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