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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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