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发生的毁林开垦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要查清毁林开垦的时间、面积以及造成损失和批准单位等,重点要查清责任人并作相应处理。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地的清查工作要进行抽查,对查处不力的,有权进行直接查处,决不允许走过场。清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逐级汇总,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998年底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四、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各地要在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毁林开展的林地,限期全部还林。要以县为单位,制定还林计划,落实造林资金,限定还林时间,保证还林质量。对拒不还林或者还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还林,所需费用由毁林开垦者承担。
退耕还林工作要在2000年年底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退耕还林计划于今年年底以前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五、依法严厉打击毁林开垦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政府要结合清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刹住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行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对毁林开垦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它国家机关有关人员,在这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更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各地要选择一批典型的大案要案,公开曝光,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六、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
为了遏制毁林开垦以及其它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现有林地要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未批先用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
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集体或个人所侵占的国有林地,必须依法归还国有。存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地方,在纠纷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木,不得占用林地。国家林业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林地的保护与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七、加强对林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