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设19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处理部机关日常政务,办理领导交办事项;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管理、秘书事务、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和宣传、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保卫、档案、通信、文印、信访等事务。
(二)人事教育劳动司
负责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部管干部、劳动工资的管理;指导外经贸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负责驻外、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等机构的人员选派和管理;管理部属高等院校,实施国际商务专业资格制度,负责有关专业培训工作。
(三)外经贸政策和发展司
调查研究外经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外经贸发展的建议;拟定外经贸中长期规划;拟定各项外经贸政策、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制定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的资格标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定;拟定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境内各种经贸交易会、展览会等,拟定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管理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常驻商业代表机构等的核准业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四)计划财务司
编报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国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参与拟定关税、外汇及有关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负责全国外经贸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管理中央各项外经贸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外事经费、基建投资等;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负责境内外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和清产核资;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工作及其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驻外机构的财务及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外经贸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亚洲司
(六)西亚非洲司
(七)欧洲司
(八)美大司
以上4个地区司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和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组织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会议,同外国政府进行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双边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提出对主管国家(地区)的援助意见;管理赴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指导我驻主管国家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外国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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