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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

  1.原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谈判委员会、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对非洲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协调小组的工作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其进出口招标管理工作。
  2.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政策、管理一般进出口指标和配额的职能。
  3.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职能。此表的制定、调整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或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
  (三)转变的职能。
  1.部机关与直属各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逐步脱钩,由国务院派出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监督。
  2.取消编制下达一般性商品进出口计划,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年度计划;外贸货物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和车皮计划,直属企业进出口财务计划,直属单位基建物资计划等职能。
  3.逐步实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
  4.将在敏感国家与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审批制逐步改变登记备案制。
  5.凡能实行招标的出口商品配额均实行招标。
  6.取消管理全国外经贸各项外汇收入的职能。
  7.逐步撤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派驻地方的特派员办事处。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贯彻实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改革方案;拟定外经贸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有关实施细则、管理规章;负责外经贸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
  (二)拟定和执行外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国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拟定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制定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依法负责我国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三)拟定和执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拟定和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四)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的管理规章,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汇总、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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