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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8月14日 国办发[1998]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主管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分别交给财政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其中、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交给财政部承担,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业务交给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
  3.将管理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职能,交给海关总署承担。
  4.将审批地方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职能,将给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5.将审批境外(未建交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除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职能,分别交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6.将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年度审核职能,分别交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7.按商品管理权限,将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的职能,逐步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8.将协调进出口商品价格、市场、客户(少数关系国计民生和特定商品除外)的职能,交给进出口商会承担。
  9.将海外承包工程投标的协调职能,交给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承担。
  10.将组织大型招商会、洽谈会的职能,逐步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11.将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驻外机构的行政后勤、基建等事务,交给机关服务中心(对外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事务管理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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