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
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8月4日 国办发[199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分布比较合理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片面强调眼前和局部利益;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全国1/3的自然保护区尚未建立管理机构,基本处于批而不建,建而不管和状态;部分自然保护区未明确划界,土地纠纷增多,侵占或改变自然保护区土地现状的情况日趋严重;部分自然保护区内部人口增加,居民点扩大,过度砍伐林木、盲目开垦土地现象严重,一些自然保护区名存实亡;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制约了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许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仅维持在简单的看护水平上。为保障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保护,是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管理,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始终把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放在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首位,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界线,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抓紧进行标明区界、予以公告的工作。对范围和界线尚未批准确定的自然保护区,应按照
《条例》规定尽快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