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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7月1日 国办发〔199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海关总署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卫生部负责。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农业部负责。
  3.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
  1.将卫生部承担的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农业部承担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实验室检验检疫、隔离检疫等技术工作以及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技术有关的研究、咨询、风险分析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2.将对认可的检验(鉴定、卫生监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动植物检疫)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验室资格评审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3.将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4.将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度和技术开发、推广、服务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应用开发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5.将非法定检验检疫、鉴定工作,委托检验、鉴定工作,涉外资产评估职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的除害和卫生处理工作,交给企事业单位。
  6.取消驻厂质量监督员制度。
  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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