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7月1日 国办发〔199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海关总署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卫生部负责。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农业部负责。
3.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
1.将卫生部承担的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农业部承担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实验室检验检疫、隔离检疫等技术工作以及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技术有关的研究、咨询、风险分析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2.将对认可的检验(鉴定、卫生监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动植物检疫)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验室资格评审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3.将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4.将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度和技术开发、推广、服务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应用开发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5.将非法定检验检疫、鉴定工作,委托检验、鉴定工作,涉外资产评估职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的除害和卫生处理工作,交给企事业单位。
6.取消驻厂质量监督员制度。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