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研究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名录的调整意见;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和履约工作。
(五)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特大森林案件;指导木材检查站的工作;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六)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综合性方针、政策,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研究提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
(八)科学技术司
组织拟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承办重大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指导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组织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评审、申报和管理;指导、协调林业技术市场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国际合作司
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指导林业系统的涉外工作;参与有关国际条约谈判,协调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承办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林业事务。
(十)人事教育司
拟定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调查和预测林业人才资源,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