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管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料、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林业局设10个职能司(局、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信息、督查、信访、保卫、保密工作;承办机关财务、房管、基建工作;承办国家林业局新闻发布工作。
(二)植树造林司
组织起草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方面的法规、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国有林场(苗圃)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司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和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工作;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承办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有关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