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63号 1998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港澳事务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和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关注和研究香港、澳门的政治、经济、金融、文化和其他社会动态,为中央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策略提供情况和建议。
(二)统筹、协调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官方的工作联系及业务往来,审批或会同审批有关官方往来事项,商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有关部门和地方之间的各种会晤、合作、互助机制及办法;对各部门、各地方贯彻执行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情况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联系;承办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免事项;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职;受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的要求,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京办事处提供工作协助等。
(四)负责内地因公赴香港、澳门人员的审批,办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授权并指导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此项工作;审核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访问香港、澳门的事项等。
(五)研究拟定对驻香港、澳门中资机构和向香港、澳门输出劳务的政策,参与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派出的审批及管理工作,参与内地企业和驻香港、澳门中资机构在香港、澳门的重大经营业务的协调工作等。
(六)促进和协调内地与香港、澳门在经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七)宣传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涉及香港、澳门宣传的政策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把握涉及香港、澳门事务的宣传报道口径;负责香港、澳门传媒到内地采访及交流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