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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缫丝
 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茧丝绸协调(改革、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分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6号)精神,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

  为保证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准产证的颁发
  (一)国家对缫丝、绢纺企业实行准产证制度。凡从事缫丝、绢纺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
  (二)准产证制作、颁发、复审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协调,国家纺织工业局具体负责实施,其他单位不得制作、颁发。
  (三)准产证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对缫丝、绢纺企业组织复审一次,对不符合规定的准产证基本条件的缫丝、绢纺企业,收回准产证,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对符合规定的准产证基本条件的缫丝、绢纺企业换发新准产证。被取消生产经营资格的缫丝、绢纺企业,在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后30日内,应当到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未获得准产证的缫丝、绢纺企业,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取消其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特殊情况须报经国家纺织工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可暂缓一年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五)对无营业执照或不具备相关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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