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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的通知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初步具有从事技术经纪活动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
  4.已取得国家科委或省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颁发的《技术市场经营与管理资格证书》;
  5.有固定的住所。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向所在地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申请资格培训,经省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组织培训与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技术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颁布前,各地已颁发技术经纪资格证书的,在本办法颁布后,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从事技术经纪业务的经纪人事务所、经纪人公司、个体技术经纪人及兼营技术经纪的其他经纪组织的设立,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外,还须经各地方科委审核批准,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从事技术经纪业务的组织必须有3名以上具有技术经纪资格的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 各地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技术经纪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经纪资格培训考核档案;会同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对技术经纪的监督检查,对有犯罪、经济违法行为的,取消其技术经纪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教学要求

  技术经纪人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对基础理论知识、业务知识的全面学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和学员的实际工作体会,以培养学员在处理技术经纪业务中的综合分析能力为目的。本大纲所列内容均为技术经纪业务中必备的知识要点,同时对学员的整体知识素质提出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应使学员确保对实际操作性知识的全面理解和掌握,在此基础上,还应广泛学习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政策,了解国际贸易和金融财务的有关知识,并使之融会贯通。大纲各部分教学时间要求如下:
  第一部分:全面了解我国技术市场的现状、特点和发展趋势,及技术经纪业和技术经纪人的业务性质。要求约7--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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