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技术经纪资格认定
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的通知
(国科发市字〔1997〕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
近年来,随着我国技术市场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服务功能的逐步完善,技术经纪业务有了较快的发展。技术经纪是对技术交易中介服务内容的深化,依照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培养和造就一批懂技术、善经营、熟悉市场经济法律政策的技术经纪人是提高技术合同成交率,加速技术成果转化,活跃与繁荣技术市场的重要工作内容。目前在3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制定的地方性的技术市场管理条件中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对技术经纪业和技术经纪人的规范,有的省市已专门制定了地方性的技术经纪人的管理法规,对促进我国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技术市场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国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和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技术经纪人的业务素质,根据《
“九五”全国技术市场发展纲要》和国家有关技术市场法律规定,结合我国技术经纪业的实际,国家科委组织制定了《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并编制了《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广泛征求过各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就有关内容征求过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的意见。
现将《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印发给你们,望在组织地方技术经纪人培训和资格考核中参照执行。
附件:一、《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
国家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