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
 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7〕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局):
  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保障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和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六条,我委制定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随时通报给我们。
  附件: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附件: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
               机构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外(境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境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外、境外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外方”)与中国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称“中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创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是指中外双方依据合资协议,共同投入资金、设备和科技资源创办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外方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出资总额的25%。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