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面向本行业中小企业服务;
(三)具备较完善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四)具备与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员结构;
(五)具备联系企业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六)具备联系、组织、协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七)具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八)有完善可行的组建方案。
第四章 创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条 根据平等竞争的原则,在地方、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开展创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活动,其目的在于集中力量形成一批优势明显的示范中心,使之成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
第十一条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力度较大;
(二)具有一个改革意识强、积极开拓进取、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的领导班子和一支高水平、富有献身精神的业务骨干队伍;
(三)具有较强的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能力和手段;
(四)为企业服务取得显著业绩;
(五)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程序是:各地方、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或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科委推荐,国家科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考核、认定,并颁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牌匾和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管理以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国家科委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制定与实施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及考核与认定。
第五章 支撑条件
第十四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组建和发展所需经费应以地方或行业投入为主、国家科委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创收及社会赞助等多渠道筹集。起步阶段以政府支持为主,逐步提高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视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状况和地方政府、行业部门支持的情况,选择重点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