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分为地方和行业两种类型(其中含为推广若干重大共性先进技术而建立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两者优势互补,分工合作,构成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网络。
第七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提供科技、经济、人才、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提供企业诊断和改善管理方面的服务;
(三)提供人才培训服务;
(四)组织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协助企业建立技术依托;
(五)组织新技术(包括管理技术)的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协助企业导入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
(六)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合作渠道;
(七)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及提高生产力的对策,向政府提供相关建议;
(八)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组建
第八条 国家科委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和申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同意,由地方科委提出,报国家科委审批;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科委审批;地(市)、县(市)及其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条件:
(一)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要与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之中,并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地方科委要加强领导,把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工作纳入地方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帮助各中心形成主导业务;
(三)具备较完善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四)具备与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员结构;
(五)具备联系企业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六)具备联系、组织、协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七)具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八)有完善可行的组建方案。
二、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条件:
(一)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要与行业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