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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5日)废止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工字〔1997〕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有关部门科技司,各生产力促进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管理,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6年印发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修改后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此办法执行。原《生产力促进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一、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表(略)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
             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有关“要建立、健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服务机构”的要求,加强对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运行及发展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目的在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社会化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大力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大幅度提高生产率,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致力于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国家科委对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和宏观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任务

  第五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基本功能是组织社会科技力量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行结构调整、人才分流以及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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