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宣布失效国家科委关于印发
《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1997〕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国防科工委技术基础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司令部、生产管理部、军需部:
现将修订的《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2年7月发布实施的《国家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
附件:
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证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下简称“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形成规模效益,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服务的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其宗旨是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大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以及高新技术成果推入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动员成千上万的科技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力量,在农村、工矿企业中大范围大面积的推广应用,提高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效益,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传统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实施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工程,培育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推广计划”实行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两级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科委负责国家级“推广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市场需求,每年度发布的重点推广的科技成果为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