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八五”期间制定的行之有效的、受到群众欢迎的各项优惠措施,要在继续执行的基础上,依据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八、组织领导
遵照国务院批复要求,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将进一步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作用。建议各地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区,参照国务院责成国家民委牵头、有关部委组成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级民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牵头的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优惠政策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搞好“九五”期间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是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平等、团结、互助新型民族关系的具体体现,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在实现扶贫攻坚和奔小康目标进程中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意义重大。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从大局出发,切实按照国务院批复和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具体贯彻办法,狠抓落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
附:
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
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7]47号)
国家民委:
你委《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近期情况及优惠政策调整意见的报告》(民委[经]字[1996]265号)和《关于请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调整问题的请示》(民委[经]字[1996]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九五”期间,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月息低2.4厘的优惠政策,利差由人民银行补贴,再由中央财政相应扣减人民银行上缴收入。
二、“九五”期间每年由人民银行安排1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具体贴息办法由财政部商人民银行和你委另行制定。
三、原则同意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请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