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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等单位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民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 民委(经)字[1997]26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精神,经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决定,并商国家计委、内贸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轻工总会、纺织总会、供销合作总社、医药局、中医药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原则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贯彻的根本宗旨和对象
  “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必须体现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根本宗旨。
  优惠政策适用于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经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下乡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的经销活动;民族贸易县内的国有商业、供销社、医药公司、新华书店经营上述商品和乡镇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的经销活动;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中所列商品的民族用品生产企业。
  二、企业改革和试点工作
  “九五”期间,要加快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改革,按照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服务的新路子。企业改革应与地方企业改革相配套。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确定一批改革试点企业,并集中资金支持试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网点建设。试点企业享受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
  企业改革试点的推荐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各地民委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对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在改革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各级民族贸易企业、民族用品生产和经销企业、边销茶生产和经营企业、少数民族药生产企业作为推荐对象。
  推荐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民委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经贸委、体改委逐级审查推荐,由省级民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后,抄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定。实行一年一总结、一年一确认。试点企业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近三年企业的经营效绩情况、企业改革试点方案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推荐意见。第一批推荐试点企业的工作于1997年10月30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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