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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对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户口责任书》应当包括“存根”和“回执”两部分,记载“申请人情况、申报事由、申报材料情况、办理时限、受理时间、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等内容;回执部分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据此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或者查询有关情况。
  (五)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快证在七日之内,临时身份证在二日之内发给公民本人。
  三、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要讲文明、讲礼貌
  (一)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警容严整,在工作时间须佩戴胸卡,户籍内勤民警可以放置服务台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对有特殊困难的公民,应当优先办理其申请事项;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应当主动上市为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三)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请材料,如有丢失或者毁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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