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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1998年7月24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8〕56号通知印发)


  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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