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贴息资金用途的部门、地方和单位,除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三条 每年第一季度,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年度贷款贴息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贴息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报送国家科委和财政部。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科委主要职责:
1.确定年度贴息项目支持重点与规模;
2.与财政部共同对贴息项目进行优选认定;
3.与财政部联合下达贴息资金;
4.联系有关商业银行总行;
5.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与评估部门科技司或地方科委对贴息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部门科技司与省市科委主要职责:
1.按照申报要求组织并受理承担单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
2.与财政厅(局)联合将审查合格的项目上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
3.负责落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主管部门财务司转拨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科技贷款贴息资金;
4.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联系地方银行;
5.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贴息项目的跟踪、管理、统计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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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
单位:万元、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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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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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项目承担单位 │ ┃
┠─────┬────┴───────────────────────┨
┃ 贷款主 │ ┃
┃ 要用途 │ ┃
┠─────┴─────────────┬──────────────┨
┃贷款项目主要技术来源的攻关项目批准文号│ ┃
┠────────────────┬──┴──────────────┨
┃ 投资情况 │ 预计年新增经济效益 ┃
┠──────┬─────┬───┴──┬───────┬──┬───┨
┃ 总投资 │ 贷款 │ 自筹 │ 产值 │利税│创节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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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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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贷款到位金额│ │第一年贷款到位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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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贷款应付银行利息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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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银行第一年贷款到位证明: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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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科委(部门科技司)审查意见:│财政厅(局)审查意见: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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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申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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