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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依据国家科技发展有关政策将优先支持下列项目:
  1.国家科委“重中之重”项目;
  2.国家科委重大科技产业工程项目;
  3.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紧密相关的攻关项目;
  4.与国民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关键技术相关的攻关项目。
  对上述优先项目申报科技贷款,在送银行时将予以“拟贴息”标识。
  第五条 项目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科技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分等级予以贴息补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需要贴息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0月份按所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渠道及隶属关系提出贴息申请。
  (一)地方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与财政厅(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月份联合上报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和财政部工交司。
  (二)中央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科技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月份报送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和财政部工交司。
  第七条 国家科委与财政部共同确定国家科技攻关贴息择优支持项目。
  第八条 申报贷款贴息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1.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相关文件(如攻关计划批准文号、年度、项目编号等);
  2.项目承担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项目合同”;
  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

第四章 贴息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九条 贴息资金由国家科委与财政部联合下达。中央直属单位的贴息资金由主管部门转拨;地方单位的贴息资金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收到划拨文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并附送贴息拨付清单,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划转文件后一个月内将贴息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贴息资金,其财务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必须用于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贴息补助,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用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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