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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
 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劳社部发[19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纺织(轻)工业厅(局、总会、公司),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为此,原劳动部和中国纺织总会今年初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8]3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发出后,一些地方要求对其中第九条涉及提前退休等具体问题加以明确。为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把贯彻《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与做好企业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工作结合起来,从本地改革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出发,严格控制提前退休,防止扩大《通知》适用范围和其他行业攀比蔓延情况的发生。各地贯彻《通知》的政策、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下岗职工方可提前退休:
  1.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
  2.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在挡车工岗位上;
  3.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
  4.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
  三、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具体计算办法为: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数×2%)+个人帐户养老金。
  四、为提前退休人员支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可按每人300元从压锭补贴资金中一次性划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后,不足部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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