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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煤炭企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四)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清理是否及时,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往来账户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和私自借贷资金问题,有无利用往来账户乱发钱物、套取现金问题;
  (五)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在管理上是否严格执行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制度;
  (六)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事业单位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管理是否严格执行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制度;
  (四)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国有资产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占用的国有资产是否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六)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账实不符问题;
  (七)固定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工程进行的审计监督按照《煤炭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无形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事业单位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无形资产出售、转让是否符合规定,价款结算是否正确并及时入账;
  (三)无形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外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事业单位所实际拥有;
  (二)对外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及时、正确;
  (三)对外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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