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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煤炭企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对事业单位收入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级拨补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地计入有关账户;
  (二)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收据是否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
  (三)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额及时入账;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额及时入账;
  (五)应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偷漏、拖欠、截留等问题;
  (六)有无隐瞒收入及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等问题。
  第八条 对事业单位支出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业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问题;
  (二)事业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等问题;
  (三)对从财政或主管部门取得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四)事业经费的使用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五)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是否配比。
  第九条 对事业单位收支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结余额是否真实、合法;
  (二)经营结余是否单独列示;
  (三)结余资金分配前是否对不参与分配部分加以扣除,应分配部分是否按规定进行分配;
  (四)结余额是否在会计报表上正确列示。
  第十条 对事业单位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基金是否按规定渠道和比例提取;
  (二)其他基金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
  (三)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四)设备、物资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问题。
  第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流动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事业单位所实际拥有;
  (二)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有无将财政性资金作储蓄存款或公款私存问题,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问题,支票管理有无漏洞,现金的管理、使用是否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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