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煤炭事业单位财务
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煤审字[1998]第116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国有重点矿务局(公司、矿),各直属基建、地质、制造、科研、院校、设计单位:
现将《煤炭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煤炭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煤炭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事业单位财务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煤炭科研、文教、设计、卫生、地质等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财务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事业单位预算、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专用基金、资产、负债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保证煤炭事业单位预算的顺利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促进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各项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预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是否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和原则进行管理;
(二)预算及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实际用款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有无拖欠、截留和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