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协议招标中标结果,招标委员会须在审定后,通知招标办公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有关部委直属总公司及外经贸部EDI中心(以下简称EDI中心)。
(四)招标办公室须根据招标委员会通知,及时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及《出口商品配额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
八、中标企业须按下列规定交纳配额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且不得由其他企业代交:
(一)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帐户。中标保证金为中标金(金额=企业中标数量×企业中标价格)的20%,无论中标配额使用情况如何,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按领证配额数量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配额的中标金。
九、配额上交、转让及受让
(一)中标配额使用不完时,企业可在向招标办公室说明理由后,根据自愿原则将其上交或转让。
(二)企业向招标办公室上交配额的时间不得迟于每年的8月30日。
(三)转受让企业必须将双方同意进行配额转受让的申请交予招标办公室审批;中标企业须在向指定帐户交纳拟转让部分配额的相应全额中标金后方可提出转让;受让企业必须具有投标资格。
(四)对于企业上交的配额,招标办公室须在接受上交配额后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上报招标委员会;对于企业的转受让申请,招标办公室须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审批,并将《配额转受让证明书》报招标委员会签章备案。招标委员会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章备案,退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须将企业上交配额及转受让情况立即通知EDI中心。
(五)招标办公室须及时从上交配额企业或转让企业中标配额数量中扣除其上交或转出的配额数量,在发出《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的同时,向受让企业发出《申领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并分别通知有关发证机关。
十、核发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除依据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外,还须同时依据:
(一)外经贸部转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中标数量或《配额转受让证明书》;
(二)《申领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十一、处罚
(一)对已中标而不按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3年该商品的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