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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
 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一九九二年二号文件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加快轻工商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增加企业定价自主权,把企业推向市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今年初颁布的《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本)》进行了修订。业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颁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所列的品种,其价格管理分三个层次:国家物价局管理,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管理、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
  二、这次修订后的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为九种(类),其中工业消费品三种(类),轻纺原材料六种(类);放给企业定价的有彩色电视机、洗衣粉、市销白布等六种(类)工业消费品和二十六种(类)轻纺原材料。聚乙烯醇、棉浆粕、绢、柞丝和部分纸张(含南方新闻纸)等的价格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由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金银饰品、中成药、书刊的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物价局制定的管理原则管理。
  三、列入本目录的品种,其价格由国家物价局管理或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由国家物价局审定,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审定,在下达有关文件时,由国家物价局单独发文或由国家物价局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由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的,在下达有关文件时,由国家有关部门单独发文,但须会签国家物价局,并抄送省级物价部门。
  四、本目录所列品种,实行国家定价的,其价格一经确定,各地、各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都须遵照执行,不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提高或降低;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品种,由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或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由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五、本目录中注明“规格、等级、型号、剂型”的为代表品,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制定非代表品价格时,应实行比质比价,不同规格、等级保持合理差价,不得以更换品名等方式变相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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