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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幅度的通知

关于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幅度的通知
 (银发〔1998〕1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的罚款”为:县级支行五万元以上,地(市)级分行二十万元以上,省级分行五十万元以上,总行三百万元以上(均不含本数)。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在作出超过上述限额的罚款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被告知之日起三日内,被处罚当事人提出听证的,作出该罚款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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