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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宣布失效

关于清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通知
 (银发〔1998〕1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贯彻1998年全国银行行长、保险公司经理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民银行关于清理金融资产的总体要求,切实纠正银行和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严格内部控制,保障资金安全,消除风险隐患,人民银行决定对银行和信用社的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一次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时限
  清理范围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清理时限是各行(社)前一工作日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数量和使用情况。
  二、清理内容
  各行(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的规定,结合各行(社)有关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规定,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全面清理。
  对有价单证清理的重点是:
  (一)对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进行清库,检查内容是:
  1.是否与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核对相符;
  2.是否与会计部门表外科目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二)对业务部门领用的有价单证进行清点,检查内容是:
  1.是否与出纳部门有价单证领用登记簿的有关数字核对相符;
  2.是否与本部门有价单证领用登记簿核对相符。
  (三)对经办人员持有的有价单证进行清点,检查内容是:
  1.是否与业务部门领用登记簿有关数字核对相符;
  2.是否与有价单证销号单(簿)核对相符;
  3.是否发现多缺漏页错号现象。
  (四)对待销毁的有价单证进行清点,检查内容是:
  1.是否与出纳库房的待销毁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核对相符;
  2.是否与会计部门待销毁有价单证表外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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