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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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