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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5日 国办发〔199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部是主管科技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国家海洋局,改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2.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地震局,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3.将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设的国家核安全局及其职能,交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将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拟定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科学技术部。
  (三)下放的职能。
  1.由国家财政支持的863计划、攻关计划、攀登计划等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评选、论证、评议、承担单位的选择、项目的管理、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全国软科学研究中一般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并给事业单位承担;将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工作,交给有关部门或地方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科学技术部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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