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9日 国办发〔199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是文化部管理的负责国家文物和博物馆方面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交给地方人民政府。
(二)转变的职能。
取消指导、监督文物经营单位购销活动和经营方式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
(四)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