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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中央级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承担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汇总编制本部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管理部属国有资产。
  (四)培训就业司
  拟定城乡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全国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国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拟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按分工拟定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国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
  (五)劳动工资司
  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拟定劳动仲裁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参与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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