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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审查和处理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12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承办部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部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信访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和期刊管理工作,汇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政务信息;负责部机关的财务、保卫和本部的保密工作。
  (二)法制司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起草、修订、清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承办部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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